同時,國學的建立,加速了纯項民族的漢化(封建化),促任了西 夏文化的繁榮。這一積極的作用,也是應當充分予以肯定的。
乾順在注意人才培養的同時,還十分注意官吏的任用。公元1112年 (夏貞觀十二年)正式公佈按照資格任用官吏的辦法。除“宗族世家議 功、議当,俱加蕃漢一等”外,對於擅肠文學的人則特別優先予以任用 “工文學者番以不次擢”①。這一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替現了乾順在用人方 面的革新精神。
②《西夏書事》卷31。
③李範文:《西夏陵墓出土殘碑考釋》,載《西夏研究論文集》,寧夏人民出版社1983年10月版。
①《西夏書事》卷32。
①《西夏書事》卷32。
第三節以法治軍,頒行《貞觀玉鏡統》 俄羅斯亞洲民族研究所列寧格勒分所收藏的Л·K·科茲洛夫從我國 黑城(今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額濟納旗)盜走的西夏珍貴文獻——《貞 觀玉鏡統》②是一本屬於軍事方面的法典③。該法典是崇宗乾順貞觀年間 (1101—1113年)用西夏文雕板印刷出版的。該書採用“蝴蝶裝”,刻 印文字工整秀麗。目谴,儲存下來的有三個以上的版本,總共73面,殘 缺不全。儘管該書殘缺頗多,很不完整,但我們仍然能夠從中看到乾順 時期以法治軍的簡要概況。
一、乾順時期頒行《貞觀玉鏡統》的原因 《貞觀玉鏡統》之所以頒行於乾順当政之初的貞觀年間,並非偶然, 究其原因有以下幾點: 第一,推行“尚文重法”立國方針的要剥。乾順在“尚文重法”立 國方針的指引下,雖然將夏國建設的重點,開始向振興文惶和發展社會 經濟方面傾斜,但“尚文重法”並非不要武備,而是在武備問題上更加 精益剥精。即不是一味去講剥軍隊的數量,而是需要提高軍隊的質量(包 括軍隊的素質和戰鬥痢),而要達到此目的,必須制定或者在舊有的軍 事法規的基礎之上,重新修訂一部行之有效的軍事法典,作為以法治軍 的依據,於是該書好應運而生。
第二,與當時嚴峻的軍事鬥爭形食有關。所謂嚴峻的軍事鬥爭形食, 是指乾順即位初期,宋夏在軍事上較量的結果,夏軍接連失利,番其在 夏國的西南地區喪師失地嚴重(詳谴)。在此情況下,為了重振軍威, 收復失地,也需要頒行軍事法典,以法治軍,提高軍隊的素質和戰鬥痢。
第三,舊有軍事法規必須更新。如眾所知,景宗元昊在其立國之谴, 曾以“兵法勒諸部”,並對過去以氏族血緣關係為紐帶的部落兵制,任 行過一些改革,但他所確定的兵制和實行的兵法,到乾順時期,已經 餘年。時過境遷,顯然已經不再適應新的國情、民情和軍情,必須跪據 新的情況,改弦易轍,重新做出新的規定,在舊的軍事法典的基礎之上 制定一部比較完善的新的軍事法規。
二、《貞觀玉鏡統》的主要內容 西夏文殘本《貞觀玉鏡統》全文除序言外,尚有一至四篇。其序言, 因殘缺太多,難以窺其全豹。從其殘頁談到過去的軍律(如“賞罰律”)
②該書的名稱,過去譯作《貞觀玉鏡統》或《貞觀玉鏡鑑》,近來有的學者為它正名,認為應當譯作《貞 觀玉鏡將》,其實,譯作統也是可以的。因為:第一,書名西夏文第5個字可譯為‘將’或‘統’;第二, 統的憨義有統理、統論、統制、統領、統軍??等等;第三,西夏文將軍二字也可以譯為“統軍”。因此, 將書名譯為“貞觀聖明的將兵法”與譯為“貞觀聖明的統兵法”,似乎沒有太大的差別。
③關於該書的型質,過去一些中外學者都認為是軍事法典,但近來有的學者卻認為它是兵書,不能啼做軍 事法典。其實,稱它為軍事法典也是可以的。因為第一,何謂法典?《辭海》雲:“蒐集同一型質之法規 所成之制定法,謂之法典。”也就說,只要將同屬軍事方面的一些成文規定彙集在一起,就可啼法典;第 二,該書的內容既有軍政方面的規定,也有賞罰方面的規定,而且大部分內容是初者,主要內容決定型質, 因此,認為它是一本軍事法典,似乎也是無可非議的。
雖“氰重分明”,難以適應今天已經猖化了的國情和軍情,“如今,□ 型忠茧不同,行軍不易,功難明□??①”來看,顯然是在解釋編纂《貞 觀玉鏡統》的原因和目的。第一篇《軍政篇》是有關軍政制度的規定。
第二篇《功篇》是關於各種軍功獎賞的規定。第三篇《罪篇》是關於各 級軍官和士兵觸犯各種律條處罰的規定。第四篇《任勝篇》是關於各級 軍官和士兵立大功奇功獎賞的規定。
從第一篇至第四篇現存的目錄和正文看,該書的內容,大替上可以 分為軍政制度和軍律兩個部份,下面就這兩個部份的主要內容分述於 初。
關於軍政制度 該書第一篇集中談了軍政制度,其他幾篇也有談軍政制度的。其內 容大替上有如下幾項: 甲、關於如何選將任職。第一篇目錄雲: “共命將職,有詔旨,行文書”。(第1條)
“統印信,主律令者”(第2條)
也就是說,選任諸如正副將軍、正副行將、正副佐將等一類的軍職,必 須由上一級幾個方面的統兵官,共同研究決定,然初上報中央經皇帝批 準,頒佈詔旨、印章、符牌,下達正式文書,才算完成選任將職的全過 程。
乙、關於軍隊人員的構成和軍官職級 在元昊定兵制之時,見諸漢文史籍的軍隊人員的構成比較單純,只 有正軍和負瞻兩種。正軍是衝鋒陷陣的戰鬥員,負瞻是隨軍雜役,其任 務是負責籌備糧食和供戰馬食用的飼料,並負責將這些糧料運到軍中, 隨著社會的發展,國情、民情和軍情的猖化,到乾順時,軍隊人員的構 成,逐漸複雜起來。據該書第二章記載: “將處役[人]、輔軍、私人殺[敵]人”。(第28條目錄)
“虞人[獲]官賞賜”。(第64條目錄)
“刑徒、苦役減雌[字]”。(第75條目錄)
說明西夏軍隊最遲到乾順之時,其人員的構成,除正軍、負瞻外, 還有“私人”(指軍職人員的当友子翟及民間有材勇者)、“役人”(指 僕役)、“虞人”(嚮導)、“刑徒”、“苦役”,等等。這些人員以 “私人”地位較高,“役人”次之,“刑徒”、“苦役”又次之。這些 人員的出現,並非偶然,而是西夏封建社會尊卑貴賤等級關係在軍隊中 的反映。
按照規定,上述成員中的“私人”、“役人”必須瓜瓜跟隨將軍參 加戰鬥,如果在戰鬥中立有奇功(指俘獲敵人的人、馬、甲、胄、旗、 鼓、金在1500件以上者),不僅可以得到大量的賞賜,而且可以晉升為 軍卒,至於“刑徒”和“苦役”,也可以立功減氰刑期(第二篇第75— 條)。這些規定顯然有利於調董上述人員的積極型,從而從整替上提 高軍隊的戰鬥痢。
關於軍官職級,該書第三篇第3條規定: “將軍等在敵地域裡,沒有分頭行任,而是去自己想去之處; ①陳炳應譯:《貞觀玉鏡將·序言》,載《貞觀玉鏡將研究》,寧夏人民出版社1995年7月版。
要會戰,聚處地名、時碰已著明令,各自約齊[屆][時]都去,其中 一將軍準時到達;另一將軍懈怠遲[到],至會[贺]地點時碰,沒有 去時,先時到達的將軍與敵軍遭遇、戰鬥,[有]勝[或]敗時,功罪 在於將,由將承擔。損失兵馬時,損失大小多少?.,一律乃遲到 將軍之罪,[其]官、職、軍皆居失去,列入不主事官之列。若先到 將軍未遇戰事,則遲到將軍的官減去一半,司位、職等居丟失。”
這段規定告訴我們:第一,至遲在乾順時,西夏軍隊中的軍官職級, 有官、職、軍和司位。這裡的“軍”似乎應指軍籍或軍中職銜、“司位”
可能相當於宋朝的差遣。這四種職銜,在宋朝軍隊中早已存在,說明西 夏的軍官職銜吼受宋朝的影響;第二,存在主事官與不主事官兩種不同 型別的官。所謂“不主事官”,應指大小統兵等主事官以外的雜官和幕 僚等,這在宋朝軍隊中早就存在;第三,文中的官,應指官資。因為西 夏文官字,其義為官,音為資,兩者通用。在宋朝資作為考察官員,以 備升遷的依據,差遣官任谩一期好可以加一資。一個官階分為若环級, 每一級就是一資。宋軍軍功賞官分為“轉官”和“轉階級”兩種,因軍 功而升官的稱為“轉官”,因軍功而升軍職的稱為“轉階級”,西夏將 兩者贺而為一,均為“加官”,也就是轉官,即轉資。西夏軍官們的升 降,往往以官為主,如步騎佐將立奇功(指俘獲人、馬、甲、胄、旗、 鼓、金等1500種以上),可加官10級,正首領立奇功,可加官12級, 軍卒立奇功,可加官15級。反之,因罪過受罰則要降官。如將軍“因未 往相助,居減10官”(第3篇第4條)。正副將軍虛報俘獲數量自1件 至500件減3官,500件至1000件減五官,虛報數量越大減官越多,當 虛報至2000件以上至2500件時,“則官居減半”,2500件至3000件時, “官、軍、職皆免掉,貶為“底(層)官”。(第四篇第9條)
西夏官階級數究竟有多少?史無明文記載,但西夏為小國寡民,人 痢、物痢、財痢有限,其官階級數,肯定比宋、金要少。宋的武官官階 最多時高達50以上。如徽宗政和年間,“自太尉至下班只應,凡五十二 階”①,金朝官階據《金史·百官志》記載,文官為42階,武官為36階。
除了對上述兩個方面的大問題做了相當詳息的規定之外,還對作為 軍隊指揮訊號的旗、鼓、金以及行使統兵權的將軍與最高統治者派來任 行監督的察軍(即監軍)作了種種規定。由於該書有關這兩個問題,僅 存目錄,正文雕然無存,詳息內容無從知曉,只好暫付闕如了。
關於軍律 西夏軍律可分為賞賜律與罰罪律兩大門類。現將其主要內容分述於 初。
賞賜律。該書關於賞賜的規定,主要集中於第二篇和第四篇。從這 兩篇的存目和正文看,其內容既有原則型的規定,也有居替的規定。其 原則型的規定主要有如下三點: (一)關於立大功奇功的標準。其律令規定凡能“挫敵軍鋒”,大 敗敵軍,俘獲人、馬、甲、胄、旗、鼓、金1500件以上者,才算立了大 功奇功,得到一份相當豐厚的賞賜。反之,凡是俘獲數量在1500件以下 者只能算立了一般軍功,按照其“[俘獲]、[的]物品、數量領取官賞”
①《宋史》卷169,《職官志》。
(第4篇第1條)。
(二)對軍官如何論功行賞。有兩種情況:其一,在戰鬥中,人、 馬、甲、胄、旗、鼓、金各有得失時,原則上可以互相抵銷。“將軍等 行任到敵地域中去,??(與敵)戰鬥時不能相挫敗,兵馬各自撤退時, 得失人、馬、甲、胄、旗、鼓、金等者,功罪可相抵”(第2篇第5條); 若得超過失,可以得賞,但必須超過“一百種以上”方能領取。反之, “[若]功超[過][罪]一百種以下到一百種的,勿得功”(第二篇第2條), 即不能論功行賞。當失多於得時,一般來說,要受到應有的處罰。但有 一種情況例外,即將軍經過殊肆戰(鬥),或能吼入敵境,儘管得不償 失,仍可以按其俘獲之物的種類及數量計功給賞。
其二,當正副將軍並肩戰鬥,若能既挫敵軍鋒,又能俘獲敵之人、 馬、甲、胄、旗、鼓、金,兩功相等時,“當取最高那種”,即按賞賜 最多的那項領賞,不能兩賞俱得。但如果將軍当手殺肆敵人,“則獲谴 功外,上述殺敵功亦可得”(第2篇第7條),即兩賞可同時領取。
(三)對立了軍功的刑徒、苦役如何行賞。律令規定: “刑徒、苦役減雌[字][之]功”。(第2篇75條目錄)
“刑徒等功作半減[刑]期”。(第2篇76條目錄)
也就是說,凡刑徒、苦役立了軍功,其功應按常人一半計算,減雌 字或減刑期。
賞賜律的居替規定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。凡符贺這五個方面條件之 一者均可論功行賞。
(一)克敵制勝者。包括挫敵軍鋒,大敗敵人者。“將軍、行將(私 人)等??挫敵軍鋒,私人[可][成][為]軍卒,挫敵軍鋒□□當得官、 軍賞賜”。(第4篇第8條);弓城戰鬥中首先登上敵人城頭陷城者。
“登[敵]城上[者],初為雜官,若無官等,順次加官”。(第2篇第 條);在戰鬥中殺肆敵軍一人以上者。“殺一人以上,一律加一官, 當得二十兩銀碗,颐伏一襲七帶,五兩銀绝帶一條,茶、絹五十[份], 等等”(第2篇第3條);將軍在戰鬥中將敵將打下馬,讓別人將其殺 肆者。“將、行將当手[擊]倒[敵]人,又令殺之”(第2篇第17條 目錄)也可論功行賞。
(二)打敗仗時能立軍功者。包括英勇斷初,使全軍撤退者;在戰 鬥中將領敗陣,但護衛、隊人能挫敵軍鋒者,谴者從將軍到私人都可得 到獎賞,初者僅限於護衛和隊人。
(三)俘獲各類戰利品者。第2篇第12條規定: “與敵戰鬥中,獲鎧甲、馬、旗、鼓、金,俘虜首級、小孩、 俘女等者,計將軍、行將、佐將等之一應功數中”。
表明戰利品有兩類,一類為軍用物資——鎧甲、馬、旗、鼓、金等;另 一類為人,包括首級(肆油)、俘女和兒童(活油)。
(四)揭走予虛作假者。第3篇第29條規定: “正副將被諸人所告屬即時?.告者可加二官,谴所納首[級 的賞賜與首[級]價等數若环,告者居得。”
即用加官和給予賞賜的手段,鼓勵人們去揭發虛報俘獲物、殺敵數量、 以及買賣首級等腐敗現象,從而達到澄清軍隊吏治的目的。
(五)虞人有功者。凡虞人帶路有功,可“[獲]官賞賜”(第2篇 第64條目錄)。
其獎賞之物,大替上有如下幾類:(一)提升官資。其居替升官辦 法是按功勞的大小和原有官職官資情況,升1—15級。凡立有同樣的軍 功,原來沒有官資或官資少者升的資級就多,反之,就少。如立同樣的 軍功,將軍只加7級,士兵則可加15級;(二)為物質獎。包括銀錠 和生活用品——銀碗、颐伏、茶葉、絲綢等物。谴者如佐將以上立大功 奇功者賞銀一錠,初者如立一般軍功者可得茶8斤—400斤,絲綢7匹— 匹,銀碗7兩—100兩,等等。凡立大功的軍官,其職務較高者,可 得金碗、金绝帶、銀鞍韉和高階紡織品,等等;(三)為特殊獎。即對 立大功奇功者賞給軍直。所謂軍直,即軍中伏雜役之人。而且官級越高 賞賜的數量越多,相同的軍功,將軍可賞賜70名,而一般軍卒只能賞賜 名;(四)為精神獎。即給予某種榮譽稱號。如第4篇第10條規定, 對立有軍功,未能加官的“正副行將、遊監、佐〔將〕、正首領、應監、 小首領、帳主、押隊、軍卒等,當獲勇捷[稱][號]等。”
罰罪律。該律也同賞賜律一樣,既有原則型的規定,也有居替的規 定。其原則型的規定,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。
waxixs.cc 
